來源:海報新聞 時間:2022-01-12 23:24:41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朱曉沖 報道
近日,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審理的一起糾紛案在社交平臺引發廣大網友關注和熱議。據了解,案件經過為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約90萬元。
隨后,該案迅速沖上微博熱搜,引發大量網友熱議。有的網友表示以后同事順路搭車前要先簽生死免責協議了;也有網友表達了不同觀點,認為戴某開車出了事故才導致其同事死亡,根本原因在于戴某沒有好好開車,理應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217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北京大成(濟南)律師事務所殷慶乾律師表示,回到本案,根據交警的認定,戴某負有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同時交警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符合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可以適當減輕戴某的賠償責任,但具體賠償金額為多少,則由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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